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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一)
一、优惠政策内容
1.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2.有关单位在招录狙击、排爆、防化、破译、司机、医生、护理、厨师等特殊人员时,优先招录聘用具备相近技能的退役军人。
3.全省招录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招录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4.在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中,适当提高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比例,对报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5分。
5.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参军入伍经历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
6.积极开展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专项招录特警职位人民警察工作,有效提高反恐特战退役军人入警就业力度。
7.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并定期发布,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8.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9.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以及社会服务等岗位选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和使用退役军人。
10.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
11.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12.省属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量的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大学生退役士兵。
13.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免费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14.多渠道多形式征集适合退役军人的就业岗位信息并定期发布,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人才推介会,探索开展分区域、分层次招聘推介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推介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
15.对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给予一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6.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由县(区)和乡镇(街道)安排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服务。
17.建立退役军人就业需求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状况和服务需求,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政策和服务扶持范围。
18.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
1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金等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50%的生育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0.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1.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军人配偶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
二、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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